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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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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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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结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决定在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纳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纳入我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价格按省、市(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各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要尽快调整信息系统,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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